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称律师骗取合作合同牟私利 百度被判公开道歉
作者:郭京霞   发布时间:2007-04-27 15:42:17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在无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公开称律师张某某骗取百度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合同》,并以该合同欺骗其他客户起诉百度公司以牟取个人私利。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百度客观上误导了社会公众对张某某行为的客观评价,侵害了张某某的名誉权,终审判令被告百度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张某某公开道歉。

    2006年6月,北京律师张某某因与百度公司在履行竞价排名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张某某撤回起诉,并以较低的价格在百度做竞价排名广告。同时,百度与张某某约定,双方均须对约定内容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披露,违反保密条款的,违反一方应该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006年9月,百度公司企业市场部总监舒某在接受Techweb.cn采访时称:“张某某利用了百度对客户的爱心,骗取了百度的一个合作协议,然后拿着这个合作协议欺骗其他客户起诉百度,最终牟取个人私利……”,并发表张某某向百度提出巨额索赔以及缺乏诚信、不具备律师职业操守等言论。

    为此,张某某以百度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张某某还向法院提供了搜狐网财经频道、中华管理在线网站先后刊登的《张某某设局百度客户上套法院正式受理此案》、《百度告律师:张某某设局敲诈100万?》等文的打印件,文中记录百度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所述内容与Techweb.cn采访内容一致。

    百度则认为,其公司与张某某签订协议后不久,张某某即违反保密约定向媒体公开了部分保密内容,对于其公司业务开展以及与用户的关系均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故百度公司接受采访的行为属针对张某某违约行为所进行的自力救济,对张某某提出批评属于正当的评论,并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一中院认为,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百度公司的员工舒某曾在文章中称:“谁知道张某某转身就拿着这个合作协议欺骗百度其他客户,暗示自己状告百度获得了巨额赔偿,可以代理其他客户起诉百度获得巨额赔偿……”,仅就此事实而言,百度公司并无相应证据证明自己所说的情况为真实。百度公司在无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公开做出张某某骗取百度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合同》,并以该合同欺骗其他客户起诉百度公司牟取个人私利的陈述,客观上误导了社会公众对张某某行为的客观评价,导致其名誉权受损。百度公司应当就此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据了解,律师张某某与百度公司的诉讼一共有三起,第一起是百度公司于2006年9月21日起诉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第二起是张某某起诉百度违反和解协议导致联营合同纠纷,要求百度赔偿违约金共计70万元。第三起即是此次张某某诉百度名誉侵权案。一审法院已经分别于2006年12月对前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某均败诉。现两案已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尚未终审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