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买下十年仍属他人 购房人要求"正名"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7-05-08 14:52:57
上海市的黄先生购买了一处二手房房屋,可入住后的他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尽管自己在房屋里生活了10年,但该房产并不在他名下。为给自己“正名”,黄某只得将仍然是该房屋的业主胡某告上法院,要求判令将自己所居住的房屋,过户至自己的名下。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黄某的诉请,确认交易中应交纳土地出让金由业主胡某承担;黄某需应付购房尾子款7万元给对方。
出国去澳大利亚定居多年的胡某,原系长乐路某号三层东南间、北小间总面积为50.5平方米房屋产权人。1997年6月23日,黄某与胡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黄某以总价人民币30万元购买胡某名下的上述房屋。黄某在向胡某支付了23万元后,才了解到该房屋类型为花园住宅,按相关政策办理过户还需补缴一笔土地出让金,因双方对这笔土地出让金如何承担意见不一,导致协商不成。当年,黄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胡某则表示愿意承担这笔土地出让金费用。为此,双方达成了协议,黄某搬入该房屋内居住,并向法院撤回了起诉。但事实上,胡某并没有按约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06年5月中旬,黄某为自己所居住名不顺言不正的房屋,起诉到法院,称自1997年11月搬入长乐路购买的房屋居住,胡某一直没有按约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之后,胡某又悄悄地移居国外居住至今,现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配合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通知后,胡某未作答辩。法院还查明,胡某已于2001年10月24日赴澳大利亚定居。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协议书》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签订后,胡某向黄某交付了房屋,却未按承诺补缴房屋土地出让金并协助黄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未全面履行房屋买卖出卖方的义务。审理中,黄某表示同意继续向胡某支付剩余7万元房款,这与法律不相违悖,黄某要求胡某配合办理交易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法院予以准许。鉴于,胡某目前身在国外住址不明,应该由胡某承担的土地出让金,黄某愿意先用未支付的房款充抵,在判决履行中一并解决。涉及交易中应支付的其他税费,则应按国家有关房屋买卖政策作承担,遂法院依法予以作出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