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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仅凭借条复印件主张权利终审败诉
作者:韩京晶   发布时间:2007-05-09 09:06:52


    张先生持借条复印件向康先生索要借款遭拒后,将康先生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4年8月2日,康先生向张先生借了6万元用于购房。2006年5月,张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虽经多次催要但康先生始终未还借款,故要求康先生还款。

    法庭上,康先生承认借款事实,但称借款已还,借条已撕毁,不同意张先生诉讼请求。同时,康先生还申请对张先生提交的借条复印件进行鉴定。

    一审期间,法院委托相关机构经鉴定借条上签名字迹为康先生书写,借条为复印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康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按我国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和常理,借款人将借款如数偿还时,出借人应将其持有的原始借条交还给借款人。因此,出借人是否持有原始借条应是认定借款是否已经偿还的主要证明。现张先生提交的证据并非原始借条,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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