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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搭建殃及楼上安全 搭建物被判拆除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7-05-16 16:39:40


    底楼居民在天井风搭建了透明房屋,却埋下了对二楼居民的安全隐患,5月1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底楼陈小姐拆除天井内的不锈钢及PVC板搭建物,恢复天井原状的判决。

    张女士住201室,陈小姐住101室,双方系楼上楼下邻居。为了方便,楼下的陈小姐在天井围墙上及顶部搭建有不锈钢防盗窗,后又用PVC板盖在不锈钢窗顶部,形成一透明天顶。对于陈小姐的搭建,该小区的的物业管理部门曾于去年11月15日向陈小姐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在15日内自行拆除违规在天井里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然而,陈小姐未予置理。

    对此,张女士认为,陈小姐在天井顶部铺设了PVC板,在雨天滴水产生噪音,影响原告休息,且给小偷盗窃创造了条件,还确实于今年的3月被窃。当时,南窗上的防盗窗被割坏,造成了财产损失。对此,张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陈小姐拆除天井内的违章搭建物,恢复原状,并赔偿因防盗窗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600元。

    陈小姐辩称,其购进底楼住房时,天井内已有不锈钢构筑物。因楼上邻居时有滴水、乱仍杂物现象,其不得已在防盗不锈钢窗顶部加盖了PVC板,此种搭建简易棚现象在小区内很普遍。下雨时PVC板声音不是很响,张女士也没有证明小偷是从简易棚爬上割坏二楼防盗窗的,故要求驳回诉请。

    法院认为,陈小姐家的天井被搭建成透明天顶后,虽可阻挡楼上掉下的杂物但亦使歹徒轻易即可攀上二楼,对张女士的居住安全形成了隐患,已经构成相邻妨碍。天井内不锈钢构筑物虽不是陈小姐所搭,但其现为该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负有管理之责,况且按照法律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排除妨碍,拆除天井的不锈钢和PVC 板搭建物,恢复原状。至于张女士索赔因防盗窗损坏造成经济损失600元,因没有举证证明该损失系由陈小姐造成,难以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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