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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新时代的“六尺巷”
——桐柏法院对相邻关系纠纷多元化调处的尝试
作者:赵栋梁   发布时间:2013-01-06 08:51:49


    据《桐城县志》记载,清代康熙年间,文华殿大学士兼礼部尚书张英的老家人与邻居吴家在宅基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谁也不肯相让。张家人于是飞书京城,希望张英打招呼“摆平”吴家。张英阅过来信释然一笑,挥起大笔在回信上题了一首诗:“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张家收信后于是立即将垣墙拆让三尺,宰相一家的忍让行为,感动得邻居一家热泪盈眶,全家一致同意也把围墙向后退三尺。两家人的争端很快平息了,两家间却空出了一条六尺宽的巷子,六尺巷由此得名。“六尺巷”的故事绵延至今,不仅是中华民族和谐理念的充分体现,更是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典范。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在各领域的发展,尤其是在近阶段房价上涨、土地稀缺的社会大环境下,相邻关系的纠纷开始呈现出大幅度上升的趋势。《物权法》出台后,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在处理邻里间的矛盾纠纷时,往往不再停留在斗嘴扯皮的层面,而更多是选择通过诉讼的形式为自己维权。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如何妥善化解邻里矛盾,合理解决相邻纠纷,确保案结事了,将法律效果与“六尺巷”典故里显现的社会效果相统一,成为了各基层法院的攻关难题。

  在与河南省桐柏法院民一庭的胡明启法官就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进行访谈时,她提到了此类案件的四个特点:一是以相邻出路、采光、占地、下水道纠纷为主,往往因为平时的小事而引发纠纷产生诉讼;二是虽然诉讼标的额较小,但处理难度很大,开庭之时双方往往情绪激动,即便下了裁判文书也很难平息纠纷,更可能出现矛盾激化等情况甚至引发故意伤害,将邻里的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三是鉴定困难且成本较高,特殊情况时,即便有了鉴定结论,却难以在损害的因果关系上予以直接证明;四是服判率低且难以执行,相邻关系纠纷很多时候只是以事为导火索,根子却在两家各自的自尊心上,即便败诉也不承认自己有过错,更遑论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了。对引起诉争的此类纠纷,要想实现息诉止争、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最佳途径是调解结案,但是单单依靠法官实地调查、耐心调解,既费时费力、效果不见得很好,且在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下,难以兼顾周全。

  自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首创立案预登记与委托调解制度以来,经常在一线参与相邻关系纠纷调处的基层法官突然发现,何不以这两项制度的推广为契机,以司法裁判为后盾,积极发动民调组织、司法所、村镇干部等力量来针对相邻关系纠纷建立多元化调处机制呢?经过一年多的初步尝试,桐柏法院对这项工作总结出了以下心得:

  一是针对此类案件一律进行就近委托,就地调处。受托进行调解的人员只有对出现的邻里纠纷及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非常了解,那么他们的参与才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较容易做双方的工作;而只有在纠纷的现场,面对争议的焦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有可能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且让纠纷的双方心服口服,并利于日后的执行。在桐柏法院2012年 8月13日受理的周文彩、胡加松诉王同山、王永贵一案中,原被告双方都居住在桐柏县城关镇西关社区,且发生纠纷的在建房屋也在西关社区。立案庭对该案进行立案预登记后,当即与西关社区居委会取得了联系,并将该案予以委托调解。经过一下午的就地调查和调解,纠纷双方便达成了调解协议,迅速化解了这起纠纷,并于8月16日向桐柏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二是尽可能采用立案预登记方式而非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很多当事人在面对诉讼文书的第一反应就是认为事情已经到了最严重的程度,往往直接加深对另一方的仇恨心理,直接表态拒绝调解,甚至形成“你告我,我也告你”的缠讼。在利用委托调解进行调处时,受托方是以“前来帮忙、缓和矛盾”的身份出现,法院的工作人员也主要为双方提供法律疏导和司法确认服务,这样既利于避免激化纠纷双方的矛盾,更有利于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在桐柏法院调处的马清松诉安身伟相邻关系纠纷案中,马清松及其家人开始时一直执意要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并称被告安身伟言而无信,不愿与其调解。经过耐心的思想工作和实地调查后,我们发现两家的纠纷不仅存在院墙、下水道、护坡和院内小厨房等多处争议,且安身伟因近期孙女生病住院,心情较为低落,对法院的直接介入存在抵触情绪,于是委托两家所在桐柏县城关镇西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同志前来协助调解,并再三向安身伟解释法院只是进行了立案预登记,并未进入诉讼环节,最终促成了两家彼此的退让和谅解,并以司法确认书的形式解决了争端。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调解中,由于纠纷双方都认识并且信任民调组织的大杨组组长,在调解协议中还特意写入了“拆除院墙应由西杨社区大杨组监督执行”的字样。

    三是案件不能一托了之,法院要积极与受托组织和纠纷双方保持联系,并在必要时进行法律上的宣传和指导。要想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就必须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找准法律条文,不管是受托组织还是纠纷的群众,客观来讲,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和知识都可能懂得有限,况且此类案件不能就案论案,只想结案,而是要以解决纠纷为目标。只有在调处时,配合以法律宣传,让当事人在理解法律的基础上,再做调解工作,才能最终解决纠纷。在周文彩案件的解决过程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双方的调解协议草稿添加了“本协议书效力及于甲方新建房屋现在和今后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及其他合法占有人(即所有住户)。若甲方今后转让或者出租该房屋,应当向受让人展示此协议书原件,并向受让人交付此协议书复印件,作为房地产转让的前提条件”的内容,以防止日后可能再次引发此类纠纷,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和赞同。

    当前,“调解结案”已经成为了为民司法的大方向所在,尤其是相邻关系纠纷这一类难度较高的案件,更应当以调解来解决争议,这样不仅能够消除激化的矛盾,而且有利于邻里关系的和睦乃至社会的和谐。桐柏县法院在多次与各民调组织、司法所等同志召开的推进立案预登记、委托调解与司法确认制度工作座谈会中也提出应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理念,继续积极探索这三项工作的推进和创新,为一方百姓构筑成新时代的“六尺巷”。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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