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上午,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中学生郭某诉同学聂某、所在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聂某赔偿原告郭某的残疾赔偿金及其他财产损失96901.79元的百分之九十五,即9.2万余元,其余5%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万载县康乐二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聂某因不忍同学郭某的欺凌,于2006年10月24日在教室内持西瓜砍刀猛砍郭头部。事情发生后,被告聂某即携带凶器逃离现场,学校的周副校长和王副校长发现后及时赶到现场,对原告的伤口进行包扎,拨打120将原告郭某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并将聂宇龙某带回学校询问。嗣后,原告郭某在万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经鉴定为6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50%。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聂某故意伤害原告,造成其六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郭某事发之前,多次与被告聂某发生打殴,对伤害事件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人身侵权关系依法属于一般侵权关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被告万载县康乐二中在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了抢救措施,尽到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对于本次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