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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挂账九年不还被判10日内付清欠款
作者:陈群安 汪新元   发布时间:2007-05-18 16:46:06


    5月18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孝昌县城市管理局在10日内一次付清欠原告丁女士的就餐费人民币3517元。

    经审理查明,1998年、1999年期间,丁女士在孝昌县公路段门前开设银杏园酒店。经营期间,该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在其餐馆定点就餐。经当时该单位法人代表邹某许可,该单位副大队长李某、办公室主任宁某、开发办负责人丁某、中队长翟某四人可以在丁女士餐馆进行工作接待,签字挂帐。此间,丁女士与该单位一直分批结算。

    1999年8月6日,邹某回家突发疾病住院治疗,此后一直离岗。2000年4月,邹某离任交接时,未涉及丁女士的餐费。后,丁女士催要餐费时,为补办手续找到证人邹某,邹确认餐单后,向丁女士出具:餐单15张欠3451元“情况属实”的证明一份。丁女士多次向该监察大队催要欠款,因该单位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一直未能如愿。2006年3月,该县城建军管理监查大队与该县公共事业管理处合并成为孝昌县城市管理局。

    孝昌县人民法院认为,丁女士主张的3517元就餐费由15张就餐单合计,餐单上签字的四人均是由当时孝昌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的法定代表人邹某授权许可。其中三人及邹某均出庭作证,证明15次就餐都是工作接待。对四人的签字应认定为职务行为,餐费亦应由该监察大队承担。被告孝昌县城市管理局吸收城建管理监查大队而建成,债务应一并继受,负有付清丁女士餐费的义务。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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