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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借款不还 公司被判支付本金及利息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7-05-23 14:57:49


    公司总经理向姚先生借款后不还,姚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还款。5月23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物流公司归还姚先生借款2万元,并支付自2006年5月13日起至2007年2月28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的判决。

    2006年5月13日,时任一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袁某因业务上资金周转需要,向姚先生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并约定,借用时间为3个月,于同年8月13日归还,每月资金占用费400元,如逾期不还每月加付50%资金占用费。借条落款处,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并有袁某作为委托办理人的签名。一直等到今年3月,公司仍没有还款的意思。姚先生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物流有限公司还款,并支付至今年2月的占用费5400元。

    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知道所谓的借款事项。借条上的公章是袁某偷盖的,且从借条上可以看出该借条系先盖章后签字。公司也从未向袁某出具过法人委托书。

    但公司方确认,袁某在公司曾任总经理一职,已于2006年7月底离职。公司对借条中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对袁某签名的真实性亦未提出异议,并确认袁某在出具借条期间系公司股东并担任总经理。

    法院认为,借条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由袁某签名,能够证明公司向姚先生借款的事实,故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且真实有效。公司对借条提出异议,却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上述抗辩不能成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而姚先生提出5400元的利息金额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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