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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设警示标志 致人伤亡理应赔偿
作者:曹书瑜 黄嵩   发布时间:2007-05-23 16:22:26


    5月22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铁四局集团公司赔偿死者谢爱宝的亲属8.7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2日下午,67岁的谢爱宝老人从女儿家回家时,在杭州湾跨海大桥北岸连接线立交桥附近迷路,向当地村民刘某询问后,向西北方向行走,当晚未回家。次日,谢爱宝子女多方寻找后,在中铁四局集团公司施工现场附近河浜里发现一具女尸,辨认为谢爱宝,法医鉴定系意外溺水死亡。

    法院另查明,谢爱宝问路处原为民间经常通行的乡间小道,因中铁四局集团公司建造立交桥而被阻断,工地入口处没有设置警示或指示标志。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铁四局集团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指示标志,应当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同时,由于该立交桥施工时间较长,谢爱宝作为当地村民应该知道绕道而行,但其仍在黑暗中穿越尚未建成的工地,不小心失足溺水身亡,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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