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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耕地引赔偿纠纷 法院认定实际耕作人有受益权
作者:孙建敏、曹国伟   发布时间:2007-05-24 10:45:29


    两农户互换耕地后,因为土地补偿费到底该给谁而引发纠纷。日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为,原告互换后取得的土地被占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应当由原告享有。

    被告陈某与陈某某系父子关系,于八十年代分家。1990年联产承包时为一个农户对村委承包土地。1993年原告闫某与被告陈某某为耕种方便,经口头协商,原告以位于本村狼沟南叉土地0.15亩及北洼土地0.15亩与被告陈某某位于狼沟阳坡土地0.3亩(其中含陈某某耕种的陈某土地0.12亩)互换。2005年因某度假村占用土地,被告南红岸寨村委会将狼沟阳坡土地(其中包括原告换得被告陈某、陈某某0.3亩)出租。2005年12月份发放占地补偿费时,被告南红岸寨村委会按1990年的分地册将原告耕种的上述0.3亩土地的补偿费分别支付给被告陈某1800元,陈某某2700元,引发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互换是一种交易合同,互换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予支持。据此,原告互换后取得的土地被占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应当由原告享有。被告南红岸寨村委会,依据1990年的分地名册将占地补偿费发给陈某、陈某某,因村委不知情,故无过错,原告要求其给付占地补偿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陈某、陈某某支取占地补偿费不当,应及时返还原告,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陈某、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分别退还原告闫某土地补偿费1800元、27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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