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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水管工身亡 定作人也要担责
作者:农勤 发布时间:2007-05-24 15:55:51
广西南宁西乡塘区的杨某在上门为梁某安装水管时不慎从楼上摔下死亡,杨某的家人将梁某告上法庭,要求梁某赔偿。近日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梁某在此案中负20%的责任。
装水管不慎坠楼身亡 去年1月中旬,杨某与梁某达成口头协议,由杨某为梁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公司一新建的四层楼房安装水管,水管由梁某提供,工程酬金为500元。 当月17日上午,杨某带着安装水管的工具来到了梁某家。当天10时许,杨某在工作的过程中不慎从楼房第四层摔下一楼,梁某闻讯立即赶到现场,看到杨某躺在一楼的楼梯角处,头部、脸部都是血,随即拨打110报警。民警和120急救中心的医生赶到现场,经检查确认杨某已经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除了支付受害人的丧葬费,其他的赔偿问题虽经双方多次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的家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据了解,杨某曾于1998年10月经南宁市建筑安全工程公司培训考核,取得了市劳动局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2001年7月换发成IC卡操作证,由于该证没有按规定在2003年有效期满前进行复审,该证从2003年8月起失效,为失效证件。 定作人也要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和杨某之间形成了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 杨某作为承揽人虽然于1998年经过培训合格取得了相关部门发给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并从事水电安装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但杨某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因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复审而从2003年8月份起失效。杨某明知自己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已经失效,没有资格再从事水电安装作业,仍然承揽被告梁某楼房的水管安装业务,并在工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摔伤致死,属于无证作业,应对其自身死亡的民事责任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责任。梁某作为定作人请杨某为其楼房安装水管,没有对其资格进行审查,选任没有资质的人承揽其楼房的水管安装业务,在选任上有过失,应对杨某死亡的民事责任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来源:
广西新闻网—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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