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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报道措词不妥 侵犯名誉被判赔偿
作者:任德强   发布时间:2007-06-04 17:17:10


    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因报纸报道措词不严谨,记者张某及报社的上级主管部门被判侵权,为原告李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原告李某系纳税户,在税务部门催缴税款时曾拒绝缴纳。1998年5月25日,记者张某在鄂尔多斯电视报头版头条发表了一篇题为《〈聚焦〉节目播出之后》的评论文章,文章中有原告李某系抗税户,拒不缴纳税款,缺乏理智,气焰嚣张等言词。原告以文章称其为抗税户,侵犯了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收的行为。而原告李某在整个征税过程中,虽然拒缴税款,但并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故该报道内容失实,对原告造成名誉侵权,并给其精神上造成损害,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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