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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15万美金移民成空 中介机构违规操作要赔偿
作者:郭嘉节 李宏玲 发布时间:2007-06-08 09:29:38
因出国定居未能成行,客户赵先生将提供出入境中介服务的某咨询服务中心告上法庭。6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咨询服务中心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2005年11月22日,原告赵先生与被告咨询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咨询服务中心全权代理赵先生办理其及家人赴美定居签证申办手续,赵先生除交纳委托费外,还支付15万美金作为移民投资款。协议签订后,赵先生按约支付了委托费,并按咨询服务中心的要求向美国银行汇款15万美金。此后,由于咨询服务中心与美国合作方失去联系,签证事宜搁浅、投资款失控。 2006年5月,原告赵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咨询服务中心赔偿15万美金投资款及利息、5000元材料整理费、3500元申请款、2640元诉讼期间当事人及代理人误工费、1720元过路过桥及存车、住宿费。 被告咨询服务中心辩称,中心主要义务是指导、协助赵先生准备有关材料,申请投资移民签证的义务主要由赵先生履行。中心按约定履行了义务,而投资行为完全是赵先生的个人决定,投资所产生的风险与中心无关,不同意赵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原告赵先生与被告所签的服务协议;被告返还原告5000元资料整理费,并赔偿原告美金投资款、签证申请费共计15余万美金。判决生效后,被告咨询服务中心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咨询服务中心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明显不足及违规行为。咨询服务中心并未与其境外合作方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即将涉案移民项目推荐给赵先生,从而使咨询服务中心在服务协议不能履行时,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赵先生所投资金问题;咨询服务中心未通过合法程序和途径对境外合作方进行审查、核实,从而导致涉案境外合作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确定;咨询服务中心应当知晓境外机构、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咨询服务中心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全权代理赵先生与境外合作方签署相关协议,而是要求赵先生与境外合作方的代表直接签署协议,属违规操作。因此,咨询服务中心应当承担给赵先生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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