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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与被救人双双溺毙 违法采砂人被判赔偿
作者:王鑫 向明 发布时间:2007-06-11 09:07:13
四川省崇州市的张友虽不擅水性,但为救落水儿童还是奋不顾身跳入采砂后留下的深水坑里施救,结果与被救者双双溺水身亡。事后,张友的父母以其见义勇为遇难,而被救者父母未给予任何经济赔偿为由将被救者父母和河道采砂老板张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14万余元。6月8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决采砂老板张某赔偿原告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019元。
2005年8月14日下午,19岁的张友与其女友等人在一村组的羊马河边钓鱼。在此期间,也在河边钓鱼的同村12岁儿童曹某走便道欲到河对面,却在途中因去捡落入水中的鞋子而滑落到便道旁的深水坑。张友听到呼救声后迅速赶到并跳入水中去救,可张友本人也不擅水性,二人很快一起被深水淹没。后,二人的尸体被打捞上来。 2006年12月12日,崇州市政府对关于确认张友见义勇为的请示作了批复,确认张救人的行为系见义勇为,并给予奖励基金1000元。 而在2002年6月,河道采砂老板被告张某的砂场就开始在出事的河滩地上采砂。2004年4月,张某接到相关部门关于停止违法开采的通知后即停止开采,并在采砂形成的大水坑周围安了部分警示标志后撤离。而出事时,该处却只有水利局建制的有警示标志的水泥墩子。 而在案件审理中,被救者的父母则称,虽然原告之子为救其子而献出生命,但自己的孩子并没有被救起,其实际上也没有受益,因此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之后,原告方也就申请撤回了对被救者的父母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石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而张某却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审批、证照及相关门审批确定的开采方式和范围的证据,且其开采行为还在2004年4月被认定为违法而停止开采。 张某的违法行为致使河滩上留下一个巨大的深水坑,这对时而涉水途经此处河滩的村民而言,无疑埋下了重大的安全隐患。虽然张某也曾立过警示标志,但在客观上并未起到有效的警示和安全保障作用,而且按照相关要求经批准的砂石开采场因砂石开采造成的深坑必须限期回填,而张某系违法开采更不能例外。因此,张某的违法采砂行为是造成这一损害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其在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中没有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损害结果的发生,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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