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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车员盗走顾客汽车并致损 茶坊保管不善赔偿
作者:王鑫 陈敏元   发布时间:2007-06-11 09:24:39


    记者今日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因泊车员偷走到茶坊喝茶消费者的汽车并使车辆受损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在该院终审,法院二审认为茶坊对前来消费者的车辆保管不善,因此对车辆被盗而遭受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共赔偿消费者陈某车辆修理费、搬运费共计49492元。

    2005年11月20日17时许,陈某驾驶一本田越野车与他人一同到成都市内一茶坊喝茶。在该茶坊楼下,陈某按茶坊泊车员的要求将车及钥匙交由其保管并领取泊车牌一张。

    当日19时许,陈某喝完茶凭号牌取车时,茶坊却不能向其交付。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该车是茶坊泊车员及其同伙偷走。当月18日此案告破。虽然车已追回,但该车因被盗后在外地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被损坏。

    之后,陈某与茶坊因车辆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将茶坊诉至法院,要求茶坊赔偿车辆修理费、搬运费、案件侦破费、租车费等共计11.8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陈某按茶坊要求将车及钥匙交给茶坊泊车员,并领取泊车号牌,喝茶完毕后,陈某是凭该号牌及茶坊出具的发票取车。因此,陈某与茶坊形成了事实上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由于茶坊在聘任泊车员时未认真查验其履历、身份,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和防范义务,致使陈某的车辆在其保管期间被其泊车员及同伙盗窃,并在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使该车受损,由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茶坊赔偿。故一审判决对茶坊认可的47992元修理费和实际产生的1500元搬运费予以支持,而对陈某的其他诉请则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茶坊以泊车员系用伪造的身份证到公司应聘,其也无法辨别其真伪,泊车员的犯罪行为与茶坊无关;车辆被盗后,其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并对陈进行道义上的安抚;陈某仅在茶坊消费10元,其却要赔偿近5万元,权利义务不对等为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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