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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恶狗狗行凶咬他人 自酿恶果自担责
作者:李云   发布时间:2007-06-11 14:49:23


    6月11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赔偿案,该院一审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17日,原告张成文路经被告崔天友家门前。因平常原告张成文与被告崔天友有矛盾,当被告看到原告从自家门前走过时,被告崔天友心有一计,决定把自己喂养的恶狗放出去吓唬他,以此报复原告张成文。于是将套在狗脖子上的铁链解开,恶狗当即向原告张成文扑过去,毫无防备的原告张成文被狗咬住,脱身不得,致臀、腿、手多处部位被狗咬伤,后原告张成文及时到医院进行就治。为此,原告张成文多次找到被告崔天友要求赔偿损失未果,遂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对饲养的动物有看管义务,对饲养的动物造成的他人损害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预料到自己纵狗行凶可能带来的后果,其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致使原告受伤,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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