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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路人“挂彩” 赔偿费用尚需合理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7-06-11 15:29:38
如今高楼大厦越建越多,建造中的大楼和高空各类广告使人目不暇接,由此引发高空坠物伤人案件也随之增多。上海市的蒋女士行走在路上,被突然坠下的钢管击中面部,造成面部多处受伤。日前,上海静安法院对蒋某诉某园林绿化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由某园林绿化公司赔偿蒋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及年终奖、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178.69元。
2005年12月22日下午5时许,蒋某下班途径上海市新闸路泰兴路口时,被某园林绿化公司员工正在拆卸的建筑钢管坠落击中面部。经拨打110报警后,蒋某去指定医院就诊,她右颧面部、下颚部、左大腿皮肤软组织挫伤。10天后,蒋某又在浦东某医院就诊,她右眼顿挫伤,右网膜震荡伤。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意见不一,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总计1.2万余元。该园林绿化公司认可蒋某身体受到伤害,系下属员工操作不当所致,声称蒋某要价太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表示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 诉讼中,法院委托专门部门对蒋某的休息、护理和营养时限进行司法鉴定,被认定可酌情休息30天,营养和护理各15天。法院认为,因该园林绿化公司在施工中疏忽大意,导致蒋某身体受到伤害属实,在治疗期间确实给她带来影响容貌,精神上遭受一定的痛苦,但是未造成后遗症。涉及蒋某误工损失,也有单位出具的证明,如何确认赔偿范围应以法院确定的为准,遂判决作出上述赔偿金额。 相关连接: 类似因高空坠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案件,法院每年都会遇上几起。如2005年8月某日,本市余小姐外出途经家门口万航渡路时,被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悬挂门口的雨棚倒下砸伤,最终经法院调解由该证券公司营业部赔偿余某6000余元的各类赔偿费用。去年,另有一路人在路经华山路时,也被某单位广告宣传被大风吹下砸伤,起诉到法院最终得到了满意的经济赔偿,才平息纠纷。 审判长胡智明法官点评: 上海的高度一天天地在增长,类似高空施工作业或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屡屡出现,从一个侧面反映,施工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员工工作责任心教育,避免高空坠物伤人的事件发生;一些设置户外悬挂宣传广告的单位,应经常检查悬挂物是否牢固,特别是每年夏季的台风季节来临时,应该重新对类似广告宣传栏架的固定。一些沿街高楼的居民,也要杜绝从高楼往下丢扔垃圾“炸药包”现象再发生。只有这样才能还市民一个安定的社会生活环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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