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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探望病人 拍其伤部致人伤情加重赔6千
作者:王书林 王建厦   发布时间:2007-06-11 17:07:37


    6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酒后探望病人、因拍其受伤部位致其伤势加重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郑某被判赔偿原告李某6000元。

   2004年10月15日,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头部受伤入院手术治疗。同年12月11日,被告郑某酒后来医院看望李某时,因在其头上拍了一下,李某出现休克及全身抽搐。原告代理人认为,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加重了原告的病情,造成原告身体残疾及物质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5万元。经鉴定,被告郑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李某恢复中的伤情有加重作用,并对病程的治疗及恢复有延长作用,但与构成伤残程度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郑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遂酌定由郑某一次性赔偿李某经济损失6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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