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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票属"有罪推定"? 乘客称铁路撕票侵犯人格
作者:刘佳 发布时间:2007-06-12 09:16:15
刘某认为北京铁路局石家庄站的验票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和人格尊严权,于2007年4月24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由于被告系铁路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依北京铁路局石家庄站的申请,本案移送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近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刘某诉北京铁路局石家庄火车站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刘某称,2007年3月22日,原告乘坐的N224次列车到达石家庄,在“出站口”验票处,石家庄火车站的工作人员要求原告出示车票并将其出示的车票撕开后才将其放行。 同年4月11日,原告刘某再次乘坐该次列车到达石家庄,由于携带物品较多,没有把车票攥在手中,故被出站口工作人员拦下到一边去找票,找到票后原告又排队耗时十几分种后,才到工作人员面前,这时工作人员收走车票,并未返还,还在原告索要车票时将车票撕开扔向了他。 原告刘某认为,车票是铁路与旅客的运输合同,也是作为承运人的铁路部门为旅客出具的服务单据,原告对车票拥有所有权,被告无权收回,也无权撕毁。同时被告对他在出站时进行的验票是对他“逃票嫌疑的假设”,对其进行的是“有罪推定”,且在短时间内限制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不尊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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