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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放学路上被撞身亡 学校超范围招生担责
作者:崔亮   发布时间:2007-06-12 10:18:32


    不满四岁的女儿在放学路上被撞身亡,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王水利夫妇在悲痛之余,将女儿生前所在的海清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今天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学校超范围招生且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判决海清学校赔偿王水利夫妇精神抚慰金三万元。

    原告王水利夫妇诉称,女儿小雪(2002年11月25日出生)于2006年8月20日开始在海清学校上学前班小班,2006年11月20日下午15时许在放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郭启军驾驶的农用车撞死。郭启军犯交通肇事罪被昌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72万余元。

    王水利夫妇认为,学校对于小雪死亡同样负有法律责任,对于自己精神损失费应当给予赔偿。小雪死亡时不足四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在没有将孩子交付家长之前负有监护义务,学校将不懂事的儿童推向校外不管,任其在有机动车的道路上行走,必然出现危险事故。小雪的死亡,给自己造成极大精神损失,要求学校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学校在法庭上认为,王水利夫妇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学校对学生安全问题已尽相关的教育和警示义务,学校与小雪之间并无监护义务,学校只负责在教学期间进行教育和管理,小雪发生事故是超出学校的管理范围的,学校本身无过错。

    法院查明,小雪于2006年8月20日报名到海清学校学前班(小班)入学,并交纳费用。海清学校在招生简章中承诺,对远途学生有校车免费接送。小雪由于离家较近,由其父母接送。

    在审理中,学校提供了两名证人,证明小雪的母亲曾经通知学校老师,在小雪放学后由其在同一学校上小学三年级的哥哥带其回家。王水利夫妇对此认为两证人为海清学校的职工,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有可信性。另查,海清学校的业务范围系小学教育。

    法院认为,海清学校的业务范围是小学教育,被告应当招收适龄的儿童上学,学校招收了三岁半的小雪,小雪在学校期间学校应当尽到完全的监护职责。对于小雪放学,老师在未能见到小雪的家长时,就不应当将小雪交给他人带领,对此学校应当负有一定的补偿责任,学校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处海清学校赔偿王水利夫妇精神抚慰金三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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