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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追尾乘客受伤 公交公司赔偿七千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7-06-13 11:28:37
冯女士在乘坐51路公共汽车的时候,由于公共汽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了追尾事故,造成冯女士受伤。为此,她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冯女士各项损失7800多元。
原告冯女士诉称,2006年6月1日中午,冯女士乘坐51路公共汽车出门。在路上,公共汽车与前面的车辆发生了追尾,由于急刹车,站在车厢里的冯女士没站稳,摔倒在地受伤,随后她被公交公司送往天坛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为肋骨骨折,并建议冯女士休养3个月。为此,公交公司为冯女士支付了治疗费、交通费共计2132.88元。冯女士自行负担医疗费12元、交通费78元。冯女士是个家政服务员,为多个家庭及公司打扫卫生并做家务,有稳定的收入。因肋骨骨折致使原告三个月无法工作,造成误工损失6300元。冯女士的丈夫为照顾她的生活,请假一个月,造成误工损失1500元。由于这些费用公交公司并没有赔偿给冯女士,所以她到法院起诉要求公交公司支付上述费用。 在法庭上,公交公司对事故事实无异议,但他们表示不同意冯女士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医疗费一直是由公交垫付的,冯女士要求的12元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冯女士看病时一直有公交公司陪同,交通费也不成立;因为冯女士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有几份工作,所以不同意给付她的误工费;家属误工费也不同意给付,因为医院没有出具原告需要护理的证明。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女士乘坐公交公司的公共汽车,即与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客运关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除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以外,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冯女士在乘坐公共汽车时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按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公交公司理应对冯女士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冯女士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的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的请求,提交了相应的误工证明,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家属误工费的请求,虽未提交医院出具的护理证明,但考虑到其伤情对生活造成影响,原告又提供了其家属的误工证明,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公共公司赔偿冯女士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家属误工费788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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