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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烧伤眼睛 证据不足索赔未果
作者:袁玲   发布时间:2007-06-13 16:00:21


    本想欢欢喜喜放烟花庆春节,叶群却怎么也料不到灾祸会从天而降,自己的眼睛被烟花烧伤成了残疾。6月13日,江西省遂川县法院审理了该起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由于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叶群的诉讼请求。

    2007年2月17日,原告叶群购买了两筒烟花。当晚8时许,原告点燃烟花后退时,被突然斜射出的一束烟花射中左眼。原告随即入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4269.59元。出院后,原告经鉴定为伤残7级。原告以烟花是从被告叶强处购买为由,向遂川县消费者协会禾源分会投诉,要求原告予以赔偿。禾源分会以无购买凭证和被投诉方不承认销售为由作出终止调解决定。遂川县工商局禾源分局接到原告的投诉后,进行了市场巡查,查明被告并未出售相同品牌烟花。另查明:出事的烟花包装纸上注明“燃放必须在三十米之外”,原告屋前有块长8米的坪地和长6米的土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叶群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烟花是从被告处购买,且原告在燃放烟花时未按要求进行,由于燃放不当,才造成自己眼睛受伤。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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