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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照被制成工艺品出售 夫妇获赔八千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7-06-15 08:59:17
王先生夫妇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自己的结婚照竟被制作成水晶制品在市场上销售。气愤的夫妇二人以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害为由,将某水晶工艺品公司和销售该产品的摊位主以及一家礼品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向三者提出了索赔。6月14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礼品公司和摊位主程某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向王先生夫妇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共计8000元。
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先生夫妇发现,水晶工艺品公司在程某位于万通新世界商城二层的摊位上设立自己公司的销售网点,上面摆放印有王先生夫妇的结婚照片的水晶工艺制品进行销售,而在新街口的一家礼品公司内也有同样的水晶工艺制品在销售。 王先生夫妇认为,水晶工艺品公司、程某和礼品公司在没有得到王先生夫妇的授权与允许的情况下,制造、展示并销售印有二人结婚照的水晶制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二人的肖像权,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水晶工艺品公司和礼品公司停止侵害他们的肖像权、赔礼道歉、返还原物、并由水晶工艺品公司和摊主连带赔偿原告肖像权损害赔偿金18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2000元;同时要求礼品公司赔偿原告肖像权损害赔偿金18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2000元;并由三被告承担原告调查取证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4000元。 既是摊位主又是水晶工艺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程某在法庭上辩解称,王先生夫妇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水晶工艺品公司更与本案无关,没有参与侵权行为,不应是本案被告。 而礼品公司辩称,本案涉及的照片,印制十分模糊,常人无法确认图中人物的长相,而且婚纱照片,从服饰、化妆、造型等都不具有独特性和唯一性,其他的新人完全可以照出图片中的效果,所以无法确认该图片所反映的人物为王先生夫妇。如果原告认为是其本人照片,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礼品公司对水晶制品没有所有权,没有销售行为,更没有相关盈利收入,同时也没有对任何相关人物造成伤害,所以不构成肖像权侵权。 丰台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个人形象以图画影响等方式的客观再现,即为肖像,系个人形象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背景环境下的客观显示。个人享有肖像权,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维护权,无正当理由,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制作、使用权利人的肖像,可以构成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的肖像权。根据王先生夫妇提供的其结婚照片,可以确认程某摊位内及礼品公司商店内摆放工艺制品中的所印结婚照片系他们的结婚照片。程某和礼品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摊位摆放、出售印有原告结婚照片的工艺制品,均侵犯了王先生夫妇的肖像权,使他们受到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程某、礼品公司应向王先生夫妇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法院酌定程某赔偿5000元;礼品公司赔偿3000元。王先生夫妇要求水晶工艺品公司与程某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及要求三被告赔偿肖像权损失、取证费、交通费和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程某和礼品公司立即停止摆放、销售印有王先生夫妇结婚照片的工艺制品,并书面向王先生夫妇赔礼道歉。程某偿王先生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礼品公司赔偿王先生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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