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江西省吉水县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刘年根与第三人胡正亚签订的“龙仔老”山岭租赁协议无效;判令第三人胡正亚返还被告刘年根租金,被告刘年根赔偿原告孙春英、胡建中、等七人经济损失3040元。
法院查明:第三人胡正亚系原告孙春英之子及原告胡建中、李海英、胡明杰、胡建华、胡春连、胡小连之父。1984年,村集体组织按我国林业政策以户为单位分给胡正亚及其他家庭成员“龙仔老”自留山,并将该自留山的经营管理证登记在户主胡正亚名下。2006年10月4日,第三人胡正亚在没有征得原告孙春英等人的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告刘年根签订协议,将家庭共同经营的“龙仔老”山岭出租给被告经营40年,胡正亚收取了2500元租金。尔后,在原告胡建中等人明确反对的情况下被告刘年根仍对“龙仔老”山岭进行炼山并砍伐10.5亩天然油茶林,造成原告孙春英、胡建中等人经济损失7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龙仔老”自留山的经营管理证虽登记在户主胡正亚的名下,但所登载的山岭经营管理权及山岭林木的所有权应归胡正亚家庭共同享有或所有,第三人胡正亚与被告刘年根签订的山岭租赁协议没有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事后也未得到的追认,所签协议应属无效。被告刘年根在胡建中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出租情况下仍炼山砍伐,对造成山场林木损失,被告刘年根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