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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违反常规截肢 四龄童诉请赔偿获支持
作者:胡金发 裴自红   发布时间:2007-06-18 16:00:27


    医院违反常规行截肢术,导致四龄童左下肢被截除。6月1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决丰城市人民医院赔偿被害人小军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38422.72元。

    2003年4月25日下午17时许,丁春辉驾驶的汽车碰到在公路边玩耍的小军(1999年8月18日生),致其左脚受伤。小军后被送往丰城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在没有作摄片等常规检查的情况下,作出截肢治疗方案,致被害人小军左脚膝盖以下被截除,经法医学鉴定为VI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小军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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