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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垃圾造成停电事故 五"连环"被告遭索赔
作者:金川   发布时间:2007-06-19 09:31:21


    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原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因高压电线受损,起诉北京市海淀区八维计算机培训学校、仝先生、殷先生、刘先生、陈先生,要求五方被告赔偿损失。

    原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诉称,2007年3月30日第一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八维计算机培训学校与东北旺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由北京市海淀区八维计算机培训学校负责清理东北旺村东侧,北至高压线塔,南至变压器厂北墙,西至南农场路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北京市海淀区八维计算机培训学校在上述土地范围内建设八维教育基地二校区学生运动场地。

    2007年4月9日第一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八维计算机培训学校与第二被告仝先生签订土方清理协议。协议规定,仝先生负责清理北京市海淀区八维计算机培训学校校园东北处25000土方,并按照北京市海淀区八维计算机培训学校指定完成土方的堆放工作。

    第二被告仝先生在签订协议后,找来第三被告殷先生,殷先生聘用第四被告刘先生为驾驶员使用第五被告陈先生所有的红岩牌重型自动卸货车在第一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八维计算机培训学校所指定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倒运工作。

    2007年4月13日下午第四被告刘先生驾驶的红岩重型自动卸货车到土立斗时,造成车斗与110KV高压导线相碰,只是原告所有的110KV庄地一线19-20﹟线塔之间的高压导线3号线严重损坏烧断铝线12股,钢芯2股,造成停电事故。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534.08元。

    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原告认为,造成本次电力损坏事故,首先是第一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八维计算机培训学校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110KV架空高压线路保护范围内倒运堆放建筑垃圾,甚至将高压导线线塔掩埋了2-3米之多,直接造成高压导线与地面的安全距离不足。第一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八维计算机培训学校应该知道在高压导线下施工,应经过电力管理部门的同意,但其在施工前没有经过电力管理部门的同意,擅自聘用施工人员在高压导线保护范围内施工,并且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也是导致本次架空高压导线损坏事故的重要原因。被告仝先生、殷先生、刘先生在具体施工时,既没有经过电力管理部门同意,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擅自在架空高压线路下施工,导致架空高压线被损坏。陈先生是车辆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要求五被告赔偿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规定,五被告在造成110KV庄地一线19-20﹟线塔之间的架空高压导线3号导线受损事故中,均存在不同的过错责任。五位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起诉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534.08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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