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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要抄袭作业 课代表未正确处理致损伤担责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7-06-19 09:56:29


    6月18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两名初中生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法院判决被告课代表陈某偿原告余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9660.06元。

    经调查,原告余某与被告陈某同系徐州市某中学初三学生。2006年10月23日下午活动课期间,被告陈某(数学课代表)负责收交数学作业本,而余某未做数学作业,遂向被告陈某索要其他同学的作业本抄袭,但被被告陈某拒绝。此时原告余某突从后面将被告陈某抱住继续索要,被告陈某在奋力挣脱时将原告余摔倒在地,致其右肱骨上段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41天。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所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被告陈某作为课代表未能正确处理欲抄袭作业的同学余某,将其摔伤,应赔偿原告余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考虑到原告余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适当减轻被告陈某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余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9660.06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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