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诉称开发商因房子涨价故意违约 南京一购房者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作者:古 妍 发布时间:2007-06-19 10:53:48
交了30万元定金认购的房子,却迟迟签不了合同,拖了近两年后,买主突然发现开发商已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而此时的房价比开始认购时每平方米上涨了2000余元。昨天上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5年3月9日,原告罗先生和吴先生与南京供销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定购书一份,定购由被告开发的位于市内清凉门附近的西城岚湾小区05幢502室商品房,该房屋建筑面积161.68平方米,当时的售价是每平方米6115元,房屋总价为98.86万余元。签订定购书的当日,两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的购房定金。之后,被告一直找借口不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两原告一次次催促也无济于事。2006年6月6日,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原、被告双方补充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除开始约定的内容之外,双方另约定在被告取得销售许可证后,双方即正式签订《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然而补充认购书签订后,被告仍一直没有通知原告签订正式契约,两原告疑窦顿生。今年3月,原告从南京市房地产网上查知,被告已将他们订购的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经与南京市房产管理部门求证,获知被告早在今年1月就与第三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希望买房的愿望彻底落空。原告通过网上查询还发现,西城岚湾小区的房价此时已涨到每平米8750元。 交涉无果之下,两原告于今年5月17日将南京市供销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下属第一分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除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外,还要求被告返还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部分的定金10.22万余元,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18.46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案件审理期间,主审法官应原告的要求到南京市房管部门调查案件相关事实,查实原告订购的房屋确已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因原告的申请,法院查封了被告的相关财产。 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不愿做任何让步。针对原告的诉请,被告方没做更多的抗辩,他们承认违约事实,但称原告要求赔偿的额度过高,对原告主张的房价上涨等损失,他们表示不愿意赔偿,同时认为原告的这方面主张于法无据。 法庭调解期间,原告主张被告须给付70万元的损失方能接受,而被告表示最多只能返还40万元,由于数额悬殊太大,导致法庭调解失败。主审法官沈菁表示,法庭将在综合评判案件事实的前提下,于近日对案件作出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