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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盘脱落致婚车迟到 新郎获赔精神损失
作者:祝茜   发布时间:2007-06-19 13:20:13


    原告新郎曹某起诉被告北京伊缘圆婚庆礼仪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6月19日上午,在北京市东城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北京伊缘圆婚庆礼仪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新郎花车款、超时款及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

    2006年11月13日,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婚庆服务,服务内容为新娘化妆、鲜花花车、婚礼用车,头车为林肯一辆、尾车奥迪A6五辆,婚礼日期为12月16日。但结婚当日除头车装有花盘外,5辆尾车没有装配鲜花或气球。在车辆行驶至东二环附近时,头车花盘脱落,车队只得绕行至南三环,原告出资重新制作了头车花盘。被告所派司机以超出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及里程为由,要求原告支付相应的费用。花盘重新制作完毕后,车队继续行进。由于中途绕道重新补做花盘,原告的婚礼仪式被迫推迟进行。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

    被告诉称,双方约定的到达时间为7时30分,故车队并未迟到,合同中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约定。关于头车花盘脱落的情况,被告表示是由于婚礼当天有五、六级大风,并不全部是被告的责任。原告对天气情况不持异议,但表示刮风并不是头车花盘脱落的合理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所提供的头车鲜花花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脱落,致使原告的婚车车队在迎娶新娘的过程中,不得不绕道进行修补重作,出现“婚礼用车”超时、超里程的情况。无论该情形是由于何种原因造成,被告都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考虑到婚庆服务的特殊性质以及头车花盘的脱落确实对原告的婚礼构成一定影响,且该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无法进行补救,势必给原告精神造成一定伤害,故被告理应支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原告则表示再行考虑是否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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