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电梯值班员未及时到岗延误患者抢救 物业赔偿
作者:李蔚林   发布时间:2007-06-21 09:50:35


    因小区电梯夜间不能正常运行,造成业主马先生发病后未得到及时抢救,结果抢救无效死亡。为此,马先生家属将管理该楼的物业管理部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马先生家属获3.6万元赔偿。

    2006年4月17日凌晨,患有10年哮喘病史的马先生在家中出现呼吸困难、神志不清等症状,其家属随即拨打999急救中心电话,医务人员于0:33分到达,后因电梯停运无法上到15层马先生家,马先生之女随即沿步行梯下到1层,在敲电梯工值班室门没有反应的情况下,于0:37分、0:38分两次用手机拨打电梯服务监督电话,但无人接听,医务人员只好携医疗设备沿步行梯上楼。马先生的女儿于0:39分、0:42又两次拨打电梯故障报修电话,此后电梯工才打开电梯。马先生后经999急救中心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马先生家属遂诉至一审法院称,马先生的死亡系抢救时间延误所致,物业部对电梯不能正常使用存在明显过错,对马先生死亡负有主要责任,要求物业部赔偿各项损失21万余元。

    物业部认为,被告已通过各种形式对电梯的运行规定进行了告知和宣传,且其工作人员已恪尽职守,保证了电梯及时运行,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物业部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马先生发病时间在0:00以后,当时电梯属于呼叫运行状态。电梯夜间值班员未能及时到岗履行职责,延迟了抢救时间,也违反了岗位职责,且物业部在事发时没有标示电梯工值班室房号及夜间用梯电话。因此,物业部没有尽到物业管理服务相应职责。虽然马先生死亡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本身疾病,但物业部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抢救时间延迟,对此,物业部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物业部表示服从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