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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文件争"宝马" 法庭据印泥年份推断轿车归属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7-06-29 16:20:50


    一份《协议》确认宝马轿车为公司所有;而一份《声明》却又推翻《协议》,确认宝马轿车归属于祝女士。经过鉴定,结论为《声明》不具有证明效力。6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祝女士名下的宝马轿车归上海一商务公司所有,祝女士应协助商务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判决。

    一张《协议》诉求权属

    商务公司诉称,2005年3月,公司因业务需要决定购买轿车一辆。由于公司手续不全无法参加竞拍,故由职工祝女士以个人名义参与。公司拍得牌号后于2005年6月,出资购买了宝马轿车一辆。虽然宝马轿车由公司使用,费用由公司承担,但行驶证记载的名称为祝女士。2005年12月1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先生与祝女士签订车辆过户《协议》一份,明确宝马轿车所有权属公司。由于国家政策规定车辆在一年内不能过户,故须等到一年期满后办理过户手续。但约定期限届过,祝女士却未能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要求法庭判决宝马轿车归公司所有,祝女士将该车过户给公司。

    提供《声明》推翻《协议》

    祝女士在法庭上对公司所述的“过户《协议》”等内容表示认可,但辩称公司所陈述的内容不全部是事实。在拍卖牌照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先生在追求本人,何先生是为了给本人结婚礼物才以其名字拍牌照的。虽然本人与何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过车辆过户《协议》,但事后公司又出具了《声明》一份,《声明》明确原签订的车辆过户《协议》作废,宝马轿车归本人所有。为此,祝女士提供了这份《声明》。该《声明》称:“现有商务公司郑重声明,何××代表本公司与祝××于2005年12月1日签署的车辆协户协议作废,车辆所有权仍为祝××所有。2006年1月27日。”

    鉴定结论否定《声明》

    这份《声明》对宝马轿车的归属具有十分重要的证明意义。为此,公司就该份《声明》申请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声明》中的手写字迹的形成时间及加盖公章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声明》中的手写字迹不具备鉴定条件。形成公章印文的印泥与2004年、2005年样本印文相同,与2006年1月23日、2006年1月10日、2007年1月24日样本印文的印泥种类不同。据此,法庭推断该《声明》形成的时间在2004年度或在2005年度,而并非在2006年度,因而进一步认定该《声明》不具备证据证明效力。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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