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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人两人无故不出庭 一人孤证不能定案
作者:王忠文 李军林   发布时间:2007-07-02 11:51:05


    看似有理有据的官司,因证人无故不到庭接受询问致使书面证言依法未被采信而输了官司。7月2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作证的证据规则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系安阳市殷都区某涂料厂经理,其因工资问题与厂里员工袁某等三人发生冲突,协商过程中袁某等三人以索要工资为由在原告李某居住的小区当众辱骂,使用不堪入耳的语言,几天后又使用手机发短信进行辱骂。后来原告李某不堪忍受,将袁某等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袁某三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另要求3人各赔偿精神损失1分钱。

    法庭审理中,经法庭调查,原告李某所述的上述事实只有证人刘某、万某可以证明,庭审中证人刘某出庭作证,而万某没有到庭接受询问和质证仅提供了书面证言,而作为书证的手机短信证人李某也未能向法庭提供。

    法院审理后,依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只有特定情况下才可以不出庭仅提供书面证言”的规定。认为证人万某无故没有出庭,其提供的证言依法不予采信,刘某的证言作为孤证,依据孤证不能定案的规则,对证言所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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