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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万与老东家解约 “阿里郎”将重获“自由身”
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07-07-06 10:34:38
广受关注的“阿里郎”演唱组合诉北京明骏芃盛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日前在北京朝阳法院成功调解结案。 2005年8月26日,原告金泽男,金润吉,张晋佑,权赫与被告北京明骏芃盛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专署艺员合约》,后四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该合约,并要求被告北京明骏芃盛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公开账目、给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200万元;被告北京明骏芃盛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四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人认真研究案情,认为双方所签艺员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而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也不是很大,但仍存在调解的可能。为从根本上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指导当事人整理复杂的合同业务关系,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耐心说理、分析法律关系,对本诉和反诉一并调解,指出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存在的瑕疵和违约情形,有针对性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在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设计了一套公平合理兼顾各方利益的调解方案,最终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如下:一、原告金泽男,金润吉,张晋佑,权赫于2007年10月1日前给付被告北京明骏芃盛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原告金泽男,金润吉,张晋佑,权赫如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逾期给付期间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金泽男,金润吉,张晋佑,权赫于2007年12月1日前给付被告北京明骏芃盛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原告金泽男,金润吉,张晋佑,权赫如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逾期给付期间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金泽男,金润吉,张晋佑,权赫于2008年2月1日前给付被告北京明骏芃盛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原告金泽男,金润吉,张晋佑,权赫如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逾期给付期间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原告金泽男,金润吉,张晋佑,权赫给付被告北京明骏芃盛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六十万元之日,原告金泽男,金润吉,张晋佑,权赫与被告北京明骏芃盛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6日签订的《专署艺员合约》解除;被告北京明骏芃盛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如拒收上述款项,原告金泽男,金润吉,张晋佑,权赫将上述款项提存之日即为《专署艺员合约》解除之日,提存费用由被告北京明骏芃盛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金泽男,金润吉,张晋佑,权赫与被告北京明骏芃盛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专署艺员合约》解除之前,双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三、原告金泽男,金润吉,张晋佑,权赫与被告北京明骏芃盛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均放弃对对方于2007年7月2日前的违约行为的赔偿主张。 四、原告金泽男,金润吉,张晋佑,权赫如未于2008年1月1日前支付被告北京明骏芃盛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六十万元,则《专署艺员合约》继续履行,原告金泽男,金润吉,张晋佑,权赫无需给付被告北京明骏芃盛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如上述情况发生,原告金泽男,金润吉,张晋佑,权赫需于2008年1月15日前给付被告北京明骏芃盛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履约违约金十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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