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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歌赛被指狸猫换太子”案明天宣判
作者:海淀宣 发布时间:2007-07-10 10:13:28
2006年第十二届CCTV青年歌手大奖赛被指名次“调包”事件曾经闹得沸沸扬扬。7月11日下午,北京海淀法院将对此案宣判。
据原告李文红(艺名阿娣妹)诉称,在2006年中央电视台第十二届CCTV青年歌手大奖赛通俗组的比赛中,原告是以39号“阿姊妹”名义参加赛事活动的,该号码通过抽签而决定。复赛前,在公证处和大赛工作人员的安排下,原告和序号为178号的选手刘某调换了演唱顺序。2006年4月29日,经公证处公证,39号“阿姊妹”以98.71分排名第一而进入决赛,组委会给原告颁发了正式的参赛证件。2006年5月6日,组委会通知原告,她的成绩与刘某混乱颠倒,原告并没有进入决赛,并要求原告在公证处提供的文件上签字,原告在气愤下签了字。 原告认为,评委打分的纪录有参赛歌手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信息,不是只对参赛号打分,况且男女歌手并不同台演出,这种错误不可能出现,而且是在经过8天之后才发现错误并纠正。公证处的公证公开公榜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一句话加以否认,也不是被告不通过评委就可以自行改变的。 同时,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甲丁诱使原告在放弃复赛资格的文件上签字的欺诈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另外,第二被告卞留念在事后所做的解释中,称原告在演唱方面基本功不行、音准、节奏、情感表达都有问题,甚至,第一被告甲丁称原告唱歌令其感觉痛苦,这些都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诉至北京海淀法院,要求第一被告甲丁对其诱使李文红(艺名阿娣妹)在放弃青年歌手大奖赛复赛第一名资格的文件上签字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二被告对其在新闻界散布损害李文红(艺名阿娣妹)名誉的言论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发表公开赔礼道歉。 第一被告甲丁的辩护人辩称,甲丁认为当天“‘阿娣妹’的歌唱的确实很糟糕”,并且认为“阿娣妹”的行为是“无中生有”, 对于比赛的结果“尽管很失望,但不能为此纠缠不休。” 并认为这是在“刻意炒作”,并对被告人发表了“报复性的恶意贬损”。由于比赛当天公证处对比赛进行了公证,于是两被告出示了公证处和CCTV文艺部为此事出示的证明。 而原告认为公证处和CCTV文艺部出示的证明不但证明了两者承认了自己有错误,同时他们的证明内容对原告造成了伤害,于是申请追加公证处和CCTV文艺部为被告。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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