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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歌赛被指狸猫换太子案宣判 "阿娣妹"败诉
作者:韦悦   发布时间:2007-07-11 14:51:44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文红(艺名:阿姊妹)诉甲丁、卞留念侵犯名誉权一案做出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李文红全部诉讼请求。

    2006年4月,李文红代表全国工商联参加CCTV第十二届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其所使用的艺名为阿姊妹。李文红于4月26日参加通俗组复赛。4月29日,大赛组委会公布复赛成绩,李文红以98.71分排名第一,定于5月13日进行团体决赛。5月6日,第十二届CCTV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组委会作出《决定》,决定由刘岗取代阿姊妹参加团体决定,即放弃青年歌手大奖赛复赛第一名资格的文件。此决定下方写有“同意此决定 阿姊妹5月6日”的字样。根据公证处工作记录显示,刘岗于4月25日第39个出场参加复赛,李文红于4月26日第178个出场参加复赛。根据打分单显示,评委卞留念的打分单上第39个为阿姊妹99.5分,第178个为刘岗91.2分,其他评委打分单上的序号姓名等与卞留念打分单一致,但均将第39个阿姊妹用手写体改为刘岗,第178个刘岗用手写体改为阿姊妹。根据打分单显示,第39个出场选手的成绩在97.6-99.6分之间,第178个出场选手的成绩在88-93分之间。

    李文红提交两份报纸及网上下载的文章,证明卞留念向媒体称:李文红的基本功不行、音准、节奏、情感的表达都有问题,跟刘岗是不在一个档次的。刘岗那天的演唱非常出色,所有的评委都有同感;吴甲丁向媒体称:李文红唱歌给我的感觉就俩字:痛苦,不是通俗也不是民歌;吴甲丁、卞留念向媒体称李文红是“炒作”、“无聊”,李文红认为以上内容侵犯了其名誉权。吴甲丁对于以上涉及他的语言为其所说不持异议,但认为没有侵犯李文红的名誉权,也没有授权发表。卞留念的代理人对于以上涉及他的语言是否为卞留念所说不能确定,但认为即使为卞留念所说,也不构成侵犯李文红名誉权,且没有授权发表。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审理的焦点在于:1、吴甲丁是否存在诱使、欺诈李文红在放弃青年歌手大奖赛复赛第一名资格的文件上签字,是否构成侵权;2、吴甲丁、卞留念对媒体发表的言论是否构成侵犯李文红名誉权。

    对于焦点1,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李文红所称的放弃青年歌手大奖赛复赛第一名资格的文件即《决定》。根据该《决定》显示,李文红签字内容为“同意此决定阿姊妹5月6日”,此外,该《决定》上还有4名在场人的签字。李文红称其是在一张空白的纸上签字,并非在这份书面的《决定》上签字。对此,法院认为,按李文红所述其选择了在空白纸上签字同意此决定,这与一般情况下的正常推理不相符。

    对于焦点2,法院将对于卞留念向媒体称“李文红的基本功不行、音准、节奏、情感的表达都有问题,跟刘岗是不在一个档次的。刘岗那天的演唱非常出色,所有的评委都有同感。”法院认为,该言论系青年歌手大奖赛评委卞留念对李文红基本功、音准、节奏、情感表达等演唱问题的评价,且与另一选手相比较,并评价了另一选手的比赛情况。其次,吴甲丁向媒体称“李文红唱歌给我的感觉就俩字:痛苦,不是通俗也不是民歌。”该言论系青年歌手大奖赛评委吴甲丁对于李文红歌唱情况的评价。最后,吴甲丁、卞留念向媒体称李文红是“炒作”、“无聊”。以上言论是两人对于李文红对比赛结果提出质疑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的评价。法院认为,以上三组言论,均系卞留念、吴甲丁个人作为青年歌手大奖赛评委对于李文红演唱水平的评价,以及对李文红行为的评价,该评价系个人观点的表达,不存在侮辱、诽谤李文红的语言,未构成对于李文红人格的贬损。

    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卞留念、吴甲丁向媒体发布的言论并不构成侵犯李文红名誉权。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文红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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