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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隐瞒病史 理赔遭到拒绝
作者:邓 民 发布时间:2007-07-11 16:47:32
7月10日,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李力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2004年5月9日,原告李力之父李达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险种为吉祥相伴定期保险,保险期20年,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李力。2006年2月1日,李达因病死亡。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达2003年11月7日在医院住院治疗肝硬化的病历一份,而保险合同显示李达在告知项均填写的“否”,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自己的病史,2006年8月29日,保险公司以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出不予理赔决定。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知情权的内容包括被告知与获知两个层面,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既决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也决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的具体事项,以及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法律后果。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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