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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代言两电动车 陆毅及所属公司遭索赔120万
作者:徐征征   发布时间:2007-07-12 10:18:17


    因同时代言两个品牌电动车,影视明星陆毅及其所属公司被诉索赔120万。北京密云法院将于7月18日公开审理此案。

    2005年7月24日,原告北京新日电动车与被告北京中乾龙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乾公司)、影视明星陆毅,签订聘请陆毅作为“北京新日电动车”品牌之形象代言人。双方就相关事宜签订了合同书,双方约定,中乾公司作为陆毅的代理公司,全权代理陆毅全部宣传及广告事宜并签订《合同书》。就有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即自2005年10月31日至2007年10月30日止。

    2007年2月初,北京新日电动车发现江苏可迪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迪公司)公布了一陆毅驾驶可迪电动车为形象图案的大型销售宣传广告,原告立即通过电话通知被告,并于2007年2月14日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二被告违约行为,要求其立即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随后原告又发现“陆毅驾驶可迪电动车为形象图案的宣传广告”刊登在向全国发行的电动车商情刊物上。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书》的“作为甲方北京新日电动车(电动陆地车)形象代言人,在合同期限内丙方(陆毅)不得代言获参与拍摄其他与合同中所涉及产品相竞争产品的广告及宣传活动”。故将陆毅及其所属北京中乾龙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并向二被告索赔120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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