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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证地名不存在索赔 实体权利未受损害被驳回
作者:戴怡婷 发布时间:2007-07-18 10:35:49
一份公证书作出十年后,王先生却发现公证书中公证的房屋地址根本不存在,于是王先生将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整,北京东城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 原告王先生诉称,1995年7月17日,他母亲与乔某签订了买卖协议书一份,该买卖协议书由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05年12月5日,他向北京市公安局新古城派出所了解到,该公证书作出的地点“石景山区石景山石万萍宿舍1栋30号”根本不存在,且公证档案中没有他母亲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公证程序严重违法。为此,他起诉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作出的(95)京东证内字第1114号公证书;并判令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赔偿他经济损失1万元; 而被告东城区公证处则辩称: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程序合法,买卖协议系公证当事人即王先生的母亲和乔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原告的诉讼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公证地点表述为“石景山石万萍宿舍1栋30号”是王先生的母亲本人告知的住址。经过了解,该实际住址为“石景山区老古城大楼1栋30号”,而该地点长期以来被群众称为“石景山十万平宿舍”。他们认为,公证的地点是与实际情况相符的。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证书中的地址虽与公安部门登记的地址名称不同,但对公证申请人行使实体权利并无影响;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地址所述不准确而造成其产生经济损失的具体情况,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撤销公证书一节,因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对此不予处理。据此东城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先生和东城区公证处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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