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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因小纠纷动拳脚 伤者咽不下气索赔250元
发布时间:2013-08-28 16:34:47


    本网讯(覃兆华)  原告李春芳与被告杨广华家住仅一墙之隔,作为邻居理本应和睦共处、互敬互让,但他们却因一些鸡毛蒜皮之事动拳脚,原告受伤也因“咽不下这口气”,事发一年多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251.7元。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被告杨广华赔偿原告李春芳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25.8元。

    2011年8月27日,被告推倒原告放在双方门前的纸箱,原告及其丈夫看见后与被告妻子论理,双方就发生争吵,被告从外面回来看到争吵,就从家里拿出一把镰刀砍原、被告房子之间的国道旁的一棵树木,原告的丈夫上去阻止,被告砍伤了原告丈夫的左手,被告将镰刀放回家后又出来与原告互相用手拳头对打。该案经过贵港市公安局八塘派出所调解,未果。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1.7元。上述事实有门诊收费收据、贵港市公安局八塘派出所对李春芳、杨广华、刘永祥的询问笔录及治安调解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1.7元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打伤原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对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双方因放在双方门前的纸箱及双方房子之间的一棵树木的问题互相打架,原告对发生打架也存在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综合全案证据,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双方按5:5的比例分担为宜,即被告应承担50%赔偿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125.8元(251.7元×50%),因此,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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