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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龄童路边玩耍被撞伤 家长疏于监护担责50%
作者:张玉英   发布时间:2007-07-18 14:18:09


    母亲带女儿在外玩耍时,因忙于和人聊天,致四岁女儿被车撞伤。为索赔偿,赵女士以女儿名义将车主赵强诉至法院。7月17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强赔偿原告贝贝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50%即3800元,其余3800元由贝贝的监护人李女士自行负担。

    2007年4月21日上午,李女士带4岁的女儿贝贝在环城公园照相时,巧遇多年失去联系的大学同学,兴奋不已的李女士和同学忘情地聊起这几年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而贝贝趁李女士不注意,自已跑到了公路上,撞到了赵强驾驶的正途经此处的桑塔纳轿车上。贝贝受伤住院,支出医疗费4300元。贝贝出院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遂以贝贝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赵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贝贝作为年仅四岁的幼儿在外活动时,应由其监护人带领,因其监护人李女士监护不力,导致贝贝独自跑到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李女士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赵强驾驶机动车未能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贝贝受伤,对此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赵强当即回家取来3800元交给了李女士,双方握手言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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