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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烤火引发火灾 女儿女婿监护不力担责30%
发布时间:2013-01-04 15:31:20


     本网讯(贾玉仙)   河南省西峡县80岁的穆老太到女儿家居住,烤火取暖时不慎将邻居家的房屋烧毁。女儿、女婿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那么,谁该为火灾的损失进行赔偿呢?昨天,记者获悉,经过西峡县法院、市中级法院审理,判决穆老太的女儿、女婿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11年11月25日,西峡县米坪镇80岁的穆老太到女婿家走亲戚。2011年11月30日上午10时许,穆老太一人在女婿家香菇炕炉庵内烤火,不慎将香菇炕炉庵内堆放的柴引燃,引起火灾。顷刻,炕炉内大火弥漫,把邻居家13间清代所建的连体房屋全部烧毁,家具、生活用品全部烧光。事故发生后,邻居李小三、李小伟、李大柱、李小柱找到穆老太的女婿梁伟、女儿穆丽要求赔偿。经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2012年2月20日,4名受害人诉至法院,要求梁伟、穆丽赔偿他们房屋的各项损失共计2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火灾,系梁伟岳母穆老太在堆放的香菇炉庵内烤火造成的。而穆老太已年高八旬,身体不好,行动不便,作为女儿女婿未尽到照管义务,因此对穆老太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该案实际,法院酌定梁伟、穆丽应承担30%的责任较为适宜,不足部分李小三、李小伟、李大柱、李小柱方可另行向穆老太追偿。

    一审判决生效后,梁伟、穆丽夫妇二人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未尽监护责任应担责

    本案的主审法官说,《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80岁的穆老太到女婿家居住,其女婿一家人应对其负有陪护、照管义务。但出事当天,女婿、女儿均外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让80岁老人独自在堆满柴的炕炉庵内烤火,引燃火灾,因此,老人的女儿女婿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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