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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帮炒股亏钱 法院判其赔偿投资损失
作者:吴倩 廖兴友 王陵   发布时间:2007-07-23 14:01:26


    帮人炒股亏了,咋办?赔偿!四川绵阳市民张某答应帮股民吴某炒股,结果将吴某四处筹措的5万多元资金亏了,吴某将张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近日,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张某赔偿吴某投资损失1890元,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吴某承担。

    原告:炒亏了,赔钱来

   吴某今年55岁,游仙区人,经营副食生意。吴称,1999年,他到绵阳华西证券交易所开户炒股。“在交易所炒股时,我认识了张某,他主动与我套近乎,并信誓旦旦地说他是炒股高手,可帮我代炒股票,亏损他赔,赢利他要分成。”随后,二人达成口头协议:吴某把自己的资金账号告知张某,二人共同设定交易密码,约定炒股时间定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之后,吴某四处筹资5万多元,并投入到这个账户上。

    吴说:“2000年12月底,我多次要求张某把股票脱手并停止口头协议。张某又说可给我书面承诺,包我赚钱,至于我的银行贷款,张某愿意一人承担。后经多次交涉,张某终于在2001年7月21日给我写了一份投资资金安全协议。由于张某多次阻止我退出股市,致使我的股票亏损,造成经济损失数万元。”吴某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张某在2001年7月21日签订的投资协议,并判令张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65191.45元。

    被告:盈亏与我无关

    庭审中,张某辩称:“吴某起诉我‘接手炒股’之说,纯属无稽之谈。因为吴某从没有给我提供过股票账户、资金账户和交易密码之类的资料,也没和我签订任何代为炒股协议。”

    张某称,他与吴某在2001年7月21日草拟的那份“投资协议”,双方都没有执行过,他们双方也无任何口头协议和承诺。“按那份协议约定,双方如果能合作1年,我对吴某无盈利的情况下,负责归还他所投资的未动用本金。然而,草签协议后,吴某一直未将他股票账户上还未动用的本金提供给我,股票账户上的操作投资是吴某自己的买卖行为,其盈亏我都不知道,与我无关。”张某说,他和吴某草拟的投资协议没有生效,不能作为起诉的有效证据。

    宣判:赔偿189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7月21日,吴某与张某达成投资协议,双方约定:张某负责吴某所投资金安全,时间为1年。如没能盈利,张某要归还吴某所投资的未动用本金;如果盈利,吴某与张某六四分利。在这份协议签订前后,吴某的股票资金账户上分别于2001年7月12日、7月13日买入“银广夏A”股700股、300股,2001年9月25日卖出“复旦复华”300股,同日又补买400股“银广夏A”。此后,吴某资金账户上再无交易记录,尚有“银广夏A”1400股、“明天科技”360股留存,资金余额为486.34元。

    法院认为,吴某投资差额损失计算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合同期届满之日止,以这两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之差,乘以原告所持“明天科技”数量360股计算,为1890元。投资协议双方只约定了在1年内被告与原告盈利分配比例为4:6,无盈利的情况下被告负责归还原告所投资的未动用本金,而未约定亏损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既然协议约定被告负责原告所投资金安全,实际操控原告的股票,负有对股票适时买卖的义务,那么,被告未把握好市场风险,造成了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89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新华网-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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