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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金巧巧照片侵权案宣判 获经济损失赔偿36元
作者:韦悦   发布时间:2007-07-23 16:45:32


    7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金巧巧诉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鞍山报业集团公司侵犯肖像、名誉权一案,判决认定鞍山报业侵犯了金巧巧的肖像权,但驳回了金巧巧主张广告侵犯了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

    鞍山报业公司主办的《千山晚报》登载了“爱巢*更年轻”康酮胶囊产品广告,广告内容为介绍该产品功效及定购经销方式等,在多期广告中分别使用了金巧巧的两张照片。庭审中,金巧巧提交了宣传彩页,并称彩页是从鞍山市兴盛大药房购买清华同仁公司生产的“爱巢*更年轻”康酮胶囊产品时得到的,该彩页系宣传卵巢保养及女性健康内容,其中使用了金巧巧的照片。

    在庭审中,鞍山报业公司承认《千山晚报》中使用的肖像为金巧巧,但鞍山报业只是广告发布者,董先生才是在鞍山报纸上作广告的广告主。清华同仁公司也称,清华同仁是“爱巢*更年轻”康酮胶囊产品的生产者,并非报纸及宣传彩页的广告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清华同仁公司系“爱巢*更年轻”康酮胶囊产品的生产者,且宣传彩页及报纸的广告中出现了清华同仁公司的字样,但并不能据此认定清华同仁公司即为广告主,故法院对于金巧巧主张认定清华同仁公司在《千山晚报》及宣传彩页中使用其照片并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外,金巧巧未提供证据证明鞍山报业公司系宣传彩页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因此鞍山报业公司不应对宣传彩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鞍山报业公司为《千山晚报》的主办单位,鞍山报业公司在《千山晚报》中使用金巧巧的肖像发布广告,未取得金巧巧的同意,并从中获利,法院认为,其侵犯了金巧巧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金巧巧称广告中部分语言低俗,会让消费者误认为其服用了该产品,从而使其名誉受损。金巧巧作为演过多部影视作品的知名演员,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属于社会公众人物。商家利用明星形象作广告,是通过明星的良好形象,提升自身产品的知名度,从而扩大销售量,一般消费者在看到明星代言的广告时并不会必然将明星的形象与广告内容相联系。本案中,广告内容系对该产品在女性妇科健康方面功效的宣传以及一些使用者的服用体验介绍。法院认为,广告中并不存在侮辱、诽谤、贬损金巧巧名誉的语言,广告内容不会使金巧巧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造成其名誉受损,故法院对于金巧巧主张广告侵犯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鞍山报业公司在《千山晚报》上向金巧巧登载赔礼道歉声明,给付经济损失3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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