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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天喜地七仙女》剧组欠酬金 香港导演维权胜诉
作者:郭京霞   发布时间:2007-07-25 09:11:05


    曾经执导过《创世纪》的香港导演郑基成,因《欢天喜地七仙女》剧组拖欠其酬金,将北京优赛环球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电视台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北京优赛环球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郑基成人民币158000元,江西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4月4日,郑基成起诉至法院称,优赛公司和江西电视台联合组建了《欢天喜地七仙女》摄制组,聘请其为导演,并约定了酬金数额。合约签订后,其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该剧已于2006年1月18日在BTV-4播出。但优赛公司尚拖欠其酬金15.8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优赛公司与江西电视台合作成立《欢天喜地七仙女》剧组。2004年3月23日,《欢天喜地七仙女》剧组与郑基成签订《聘用工作人员合约书》,约定以酬金100万元聘请郑基成担任导演工作,后双方口头将酬金变更为70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以每集45分钟时长为标准,拍摄32集,如超出32集,超出集数按每集人民币25000元支付酬金。

    合约签订后,郑基成作为导演对该剧进行了实际拍摄,2004年10月完成拍摄工作,进行修片后于2004年11月下旬离开。优赛公司分次共计支付郑基成劳务费667000元。2005年6月,江西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颁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其中载明剧目名称《欢天喜地七仙女》,长度38集,实际播出亦为38集。

    在诉讼中,优赛公司提出郑基成未完成全部工作即离开剧组,剧组只得另找他人完成相应工作,而郑基成实际只拍摄了30集。但优赛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欢天喜地七仙女》剧组与郑基成签订《聘用工作人员合约书》,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约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协议,协议双方均应按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欢天喜地七仙女》剧组系优赛公司、江西电视台合作组建,故因该剧组在摄制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优赛公司、江西电视台承担。郑基成在签订和约后,已按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优赛公司亦向其支付了部分报酬。《欢天喜地七仙女》实际播出为38集,故优赛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其余报酬。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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