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未采访就发失实报道 一报社被诉侵犯医院名誉权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7-07-27 09:35:23
近日,北京的一家医院以报道的文章内容失实为由,将湖南的潇湘晨报社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医院起诉称,2007年7月3日,《潇湘晨报》的深度报道专栏中,用整版篇幅刊载了《乙肝患者欧某之死》一文,该文多处描述违背客观事实,混淆是非,给医院名誉造成极大损害。如:文章中称欧某去原告医院处就诊是“看能不能换肝”,由于“医生推荐”选择了人工肝治疗,而且在“匆忙之中签署了同意书”。而事实是,患者欧某到北京就诊前,湖南的一所医院明确诊断其为“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重型,肝炎肝硬化”,病情已经非常严重,入院当日即下了病重通知书。考虑到患者在湖南的医院诊断为重型肝炎至今己近半年,曾行血浆置换治疗无效,短期内死亡可能性极大,原告医院向患者家属推荐进行肝移植手术,家属拒绝,要求进行生物人工肝治疗。该患者符合生物人工肝入选标准,无治疗禁忌证,故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后,随机分入生物人工肝治疗组。从患者欧某入院到进行人工肝入组治疗,期间长达11天,患者及其家属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进行人工肝治疗,而且根据知情同意书中所载明的权利,患者随时可以退出。但《潇湘晨报》在报道中却称患者及其家属是在匆忙之中签署的同意书,从而得出医院“并没有做到让欧某本人对《知情同意书》进行全面了解”的这一违背事实的错误结论。 又如,《潇湘晨报》在文章中通过他人之口称原告医院的生物人工肝临床试验未经药监局审批,还以药监局工作人员之名义称“可能是医院内的一个编号,无非是拿药监局这牌子来蒙老百姓”,“医院是商业性质的机构,它做试验是有利益要求的”。而事实是,原告医院是经卫生主管机关许可的非营利性医院机构,是经国家药监局审批的临床药物试验基地。而且,生物人工肝临床试验有国家药监局明确批文,是完全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具有临床试验资质及审批文件的合法的临床试验项目。医院认为,报社这种借人之口,恶意中伤的行为,亦构成对他们名誉权的侵害。 另外,原告医院称其作为报道中涉及的主要当事人之一,既未接受过《潇湘晨报》记者的采访,也来接到过潇湘晨报社对文章内容的核实。从文章中可以看出,《潇湘晨报》所刊载的文章,完全是由患者家属提供的。医院认为报社违反新闻出版机构和新闻工作者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既未进全面的采访工作,也未进行必要的核实工作,仅凭他人提供的材料,草率刊载了内容失实的新闻报道,其主观过错是明显的。《潇湘晨报》刊载的新闻报道已构成对医院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潇湘晨报社在相关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