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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妇诽谤他人强奸自家母马索"挂红钱"被判侵权
作者:黄朝实 发布时间:2007-08-01 14:42:05
8月1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强奸母马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韦某的精神损害抚慰3000元,并给予原告韦某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原告韦某诉称,2007年4月25日早晨,被告杨某到原告家,对原告的二儿媳妇梁某说原告强奸了被告家的母马。原告知道该言行后,为澄清事实,即请村支书、主任、文书及两屯社干等人就此事进行解决。当村干问被告有什么证据时,被告坚持说原告强奸了她家的母马,后经村干解决未果。后,被告在屯里到处宣扬原告强奸其家的母马,村里村外就此事传得沸沸扬扬。 原告韦某称,被告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在公共场所宣扬原告强奸其家母马,丑化原告人格,损害原告名誉,使原告的精神上遭受严重打击,在社会上名誉造成严重影响。被告主观上有侮辱原告名誉的目的,客观上有损害原告名誉的事实,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影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原告名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名誉损失费人民币3000元。 隆林县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25日早上,被告杨某对原告韦某的二儿媳妇梁某说原告强奸其家母马,要求给一点挂红钱。原告知道被告的言行后,为澄清事实,即于2007年4月25日请村支书、主任、文书及两屯社干等人就此时进行解决,在解决纠纷中,被告一直坚持称原告强奸其家母马的说法,原告予以否认。因双方各抒己见,村、屯干部无法就此事进行调解。2007年4月25日,被告杨某还分别告诉同村的韦某、梁乜、韦扣等人,说原告强奸被告家的母马。由于此事,造成在原、被告所在的者保乡某村、及附近的村、屯群众,对此事广泛谈论、耻笑原告,给原告本人造成严重的精神负担,以至原告家人为预防其轻生而安排人员日夜守侯原告本人。 隆林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杨某在无真实事实的情况下,诽谤原告韦某强奸其家母马,并在一定范围内谈论和告知他人,使原告所在地的者保乡某村、屯一带群众信以为真。其行为属于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造成公众对原告的品德、声誉等评价降低,已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原告的名誉权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被告辩称自己没有得说原告强奸其母马,只是得说原告牵马不给马吃草,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3000元。法律虽无明文规定给予名誉损失费赔偿,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原告请求的名誉损失费应视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方式,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给予赔偿,应根据原、被告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状况,以及被告的过错责任大小及损害后果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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