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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卖了员工股 员工挂条幅咒骂报复被判赔偿
作者:艳珍 李亚男 发布时间:2007-08-02 16:55:13
张某是某公司的经理,在未经员工李某允许的情况下,卖掉了小李的股份,在年底分红时少分利润给小李,李某一气之下打电话咒骂自己老板,并在二楼挂一白色条幅,上面写上骂人的话语以次来报复张某。日前,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500元。
2005年5月17日上午9时左右,张某在办公室突然接到员工李某打来的带有谩骂语言的电话,还让张某向正前方看看条幅上写的是什么?张某抬头一看。只见二楼挂一白色条幅黑色字体,条幅上清楚的写着“......的张某助贪护贪说话算屁话”的内容。9点50分,李某将条幅挂到三楼并一直持续至中午1时30分左右。当时是外来客户提、送货的高峰期,条幅下围满了人。 张某诉称,事发之后,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受到严重破坏,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形象。小李无端的诬陷和漫骂,给自己在同事和客户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精神上也受巨大痛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名誉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李某承认在诉状中所写挂条幅一事属实。李某辩称,张某助贪护贪也是事实。当时张某没有经过李某的允许,就把他的股份卖掉。第二年分红时,少给利润。李某也曾多次找领导张某调解,而张某一直推脱,避而不见。一气之下,小李在仓库的院内挂一红色条幅,骂那些助贪护贪对他打击报复的人。在这一过程中,小李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此后,在派出所和上级领导的调解下,李某已向张某赔礼道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面损害公民的名誉。法院最后判决,李某应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5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张某要求李某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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