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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平台无护栏致房客摔死 房东被判担责30%
作者:辛成   发布时间:2007-08-08 13:40:32


    郭明从承租房下楼外出购物时不慎从二楼平台摔落致死。为此,郭明的父亲郭建将房东王海告上了法庭,认为王海出租没有必备安全设施的房屋是导致其儿子死亡的原因,要求王海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50万元。今天上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就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判决,认为房客的过错大于房东,由房东承担部分责任。

    2007年3月起,郭明与其他四人向王海承租了位于杭州市笕桥镇花园村的一处房屋。2007年4月15日晚上8点多,郭明从承租房内外出购物,下楼时不慎从距离地面过道高约3米的二楼平台摔落,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导致脑干功能衰竭,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2007年4月19日死亡。事发当时,该房屋的二楼平台未设置护拦,平台处也没有照明设备。

    原告郭建认为,被告王海出租没有必备安全设施的房屋,导致了他儿子死亡的结果,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赔偿其医疗费17514.30元、丧葬费13783.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3215元、死亡赔偿金36.53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3095元,共计49.29万余元。

    对此,被告王海辩称,郭明不是房屋的真正承租人,他从二楼摔落的证据不足,其死亡原因与被告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郭明醉酒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自行承担后果。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关于郭明是否是被告的房屋承租人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否认与郭明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辩解,与其在派出所所说“受害人是其家里的房客,住了大概有一个多月”的内容相矛盾,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与郭明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

    同时,对于郭明的死因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结果、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及死亡记录,可认定郭明的确是从承租房的二楼平台摔落。

    此外,对于被告与郭明间的责任划分问题,法院认为,受害人郭明在2007年3月25日就搬到该住处居住,至事发当时已有20多天。因此,郭明生前对其所居住房屋的环境应当较为熟悉,对于上下楼梯所经过的平台没有护栏和照明设备的情况是明知的。郭明在晚上并且在酒后通过平台时,对该处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有合理的预见,并且应注意防范危险的发生。

    同时,被告作为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在存有安全隐患的平台处没有设护栏及照明设备,加大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受害人的不慎与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两者都是损害发生不可欠缺的条件,都与损害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并且受害人的过错高于被告的过错。 但被告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对承租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由被告王海赔偿郭建医疗费17514.30元、丧葬费13783.5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3215元、死亡赔偿金14.67万元、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1237元,合计人民币22.24万余元的30%,即66734.94元;同时,由王海赔偿郭建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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