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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内发现碎玻璃 消费者状告长安福特欺诈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7-08-09 16:09:43


    赵先生去年刚买一辆福特福克斯,没想到新车的座位里面竟然有许多碎玻璃。赵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商家的欺诈,便一纸诉状将经销商北京亚之杰世纪汽车销售中心和厂家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二者“双倍返还”14.28万元的购车款,并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12830元。今天下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赵先生在起诉书中称,他在去年9月27日在“亚之杰”花了14.28万元购买了一辆银色福克斯。买车前,亚之杰销售人员故意隐瞒送装饰的优惠政策,使赵先生丧失了公平交易条件。

    10月6日上午,赵先生购买座套一套,装饰店工作人员在清除坐椅所覆原厂塑料布并掀开后排座位准备安装时,发现车辆多个隐蔽部位散落着碎玻璃碴。当天,赵先生即到亚之杰反映了这一情况,要求亚之杰就碎玻璃碴的成因和其对车辆的安全影响两方面做出解释。

    然而,此后一个月内,亚之杰没有给予任何答复。于是,赵先生于11月2日再次到该店反映情况并要求给予合理解释。在赵先生掀开后排座位让售后经理查看碎玻璃时,隐藏在后排座位缝隙处的碎玻璃碴将赵先生食指划破,流出鲜血,赵先生马上用创可贴进行了包扎。售后经理对车内的碎玻璃碴查验后表示,赵先生所购车辆确为新车,而且该车没有任何维修记录。在此后的沟通中,售后经理明确表示:出售给赵先生的车辆绝对是新车,不是事故车,并无根据地声称,玻璃碴是在赵先生购车后产生的,亚之杰不负任何责任。

    无奈,赵先生只好致电生产商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福特公司售后工作人员在查阅了赵先生所购的那辆汽车的全部车间纪录和出厂纪录后明确表示,他们也不对碎玻璃碴负责。

    汽车从福特到亚之杰,经历了生产、储运到销售等若干环节,生产商和经销商都有义务向消费者赵先生告知汽车的真实情况,然而,二者却没有如实告知赵先生轿车已经换过玻璃这一重要情况。赵先生认为,亚之杰和福特公司在知道所售车辆有问题后,仍毫无根据地声称汽车内碎玻璃产生之责任在于消费者,非但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对消费者的权益还采取了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并故意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使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面临着危险。亚之杰和福特公司这种在知道有碎玻璃的情况后仍隐瞒真相,推卸责任,主观上继续欺诈消费者,说明他们主观上纯属恶意。

    综上,赵先生认为亚之杰和福特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行为,侵犯了赵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人格权利,井使他的相关财产权益也因此遭受了无端的损失,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在法庭上,亚之杰的代理人称,赵先生在购车当日填写了《客户购车现场满意度调查表》,赵先生在该表上“交车前对您的车辆进行清扫”一栏内填写的是“非常干净”,这说明赵先生对其购买的车辆清洁卫生情况表示满意。而当赵先生后来反映的碎玻璃情况,公司经过检查维修记录后表示没有进行过任何维修。由此,亚之杰认为他们并没有任何过错,现在提车之后车辆的情况只能由赵先生自己负责。

    长安福特公司的代理人同时也表示,赵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玻璃渣是车辆交付前产生的,他们生产的车辆没有任何质量缺陷,没有欺诈行为,所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双方举证质证之后,法官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调解,赵先生态度坚决地说:“我不同意调解。”

    丰台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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