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流经自家承包地的公用水渠填平,可以扩大种植面积,不曾想却侵犯了临地农户的水渠使用权。8月13日,河南省新乡市中院终审判决,限被告李玉忠、樊光枝将李士屯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原规定设置的南北水渠一条,长124.50米,宽3米恢复原状。
段绪英与李玉忠、樊光枝夫妇均系新乡凤泉区李士屯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的农民,1998年统一调整土地时,双方在大园地的耕地相邻,段绪英的地在南,李玉忠夫妇的地在北。为了便于农民灌溉,村民小组在李玉忠、樊光枝的地里,保留设置有南北水渠一条供该组的农民浇地使用,该水渠南北长124.50米,同时补偿给他们约0.8亩耕地,以便于大家长期使用该水渠。然而,2006年初,李玉忠夫妇却将将该水渠平整。6月15日,段绪英等人因天旱需浇地,要求李玉忠夫妇恢复水路,遭到拒绝。为此,段绪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恢复公用水渠。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邻土地之间引水、用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的原则进行。对于已经存在的集体水渠,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引水浇地的,另一方应当准许。本案中争议的水渠是集体公用水渠,虽然该水渠经过被告的土地,但是,村委会在当时承包土地时已经给予了照顾,多分给被告0.8亩地。故被告应当恢复该水渠并允许原告使用该水渠。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